道路交通安全不僅關乎個人安危,更維系著千家萬戶的幸福安寧。身下的座駕或許搭載了先進的輔助駕駛,但請務必知曉,它并不是“全自動”的代駕。別讓輔助駕駛的光環(huán)迷惑了雙眼,變成失控的“馬路殺手”。
案例一:
輔助駕駛遵循“駕駛員指令優(yōu)先”
沈某從海某公司購買一輛配備AEB輔助駕駛系統(tǒng)的汽車,駕駛該車輛與橫向行駛的電動車發(fā)生事故,造成一人死亡、多人受傷及車輛不同程度受損。
沈某認為,案涉AEB系統(tǒng)未發(fā)生“自動緊急制動”的作用,屬于產品質量缺陷,海某公司存在欺詐行為,請求判令海某公司退還購車款并給予三倍賠償。
法院認為AEB系統(tǒng)僅為輔助駕駛系統(tǒng)且遵循“駕駛員指令優(yōu)先”原則,認定應由沈某自行承擔事故責任,判決駁回沈某的訴訟請求。
【法官提示】
當前部分消費者對輔助駕駛技術的認知存在顯著偏差,將L2級及以下輔助駕駛功能等同于完全自動駕駛,產生不合理使用期待,成為引發(fā)交通事故的重要誘因。
L2級輔助駕駛僅能實現(xiàn)車道保持、自適應巡航等部分功能,駕駛員仍需全程保持注意力集中,隨時準備接管車輛。但實踐中,不少消費者忽視這一核心前提,認為開啟輔助駕駛后車輛可自主完成所有駕駛操作,進而出現(xiàn)雙手脫離方向盤、分心駕駛甚至閉目休息等危險行為,釀成嚴重后果。
案例二:
誤判功能操作不當后果自擔
吳某從三某公司購買一輛配備ProPILOT輔助駕駛功能的汽車,其父駕駛涉案車輛在高速上行駛時發(fā)生追尾事故,事發(fā)時啟動ProPILOT功能,但該功能未起到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作用。
吳某認為三某公司將最長車間距保持60米的ProPILOT功能向其介紹為僅可以在高速道路使用,致使其產生ProPILOT功能可以保持車距100米以上的錯誤認識,進而購買車輛并引發(fā)交通事故。
法院認為三某公司已在說明書中將自動巡航系統(tǒng)的性能和警示規(guī)范向消費者如實告知,不存在欺詐行為,最終駁回了吳某的訴訟請求。
【法官提示】
根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規(guī)定,經營者對可能危及人身、財產安全的商品負有警示說明義務,同時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,正確使用商品。說明書作為車企履行警示說明義務的核心載體,其內容對安全駕駛具有重要指導意義。
輔助駕駛系統(tǒng)的操作規(guī)范、功能限制等關鍵信息均明確載明于車輛用戶手冊,但部分消費者購車后未認真閱讀說明書,對系統(tǒng)功能產生誤判,進而因不當操作引發(fā)交通事故。
案例三:
自動駕駛不等于可無證駕駛
孫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,飲酒后駕駛機動車,行駛至繞城高速時啟用汽車輔助駕駛功能,追尾碰撞載貨汽車,造成本人受傷、兩車及道路中央護欄受損。
法院認為孫某在高速公路行車時啟動的駕駛自動化系統(tǒng)僅具有駕駛輔助功能,事故責任應歸咎于駕駛人孫某而非駕駛自動化系統(tǒng),其關于開啟駕駛自動化系統(tǒng)后本人沒有實施駕駛行為的辯解不能成立,最終判處孫某拘役三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。
【法官提示】
實踐中,不少醉酒駕駛行為人以開啟自動駕駛功能為由抗辯,主張自身未實際操控車輛,不構成危險駕駛罪等犯罪。但是,根據國家標準《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》,僅具備L0-L2級駕駛自動化功能的駕駛輔助系統(tǒng),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,開啟輔助駕駛也不能成為行為人危險駕駛的出罪理由。
文/郭又溥(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)